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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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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曲靖日报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QJC2018-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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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宣威市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签订QJC2018-5号宗地编号为CR53曲靖中心城区20180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303002018B00408),面积9.8965公顷(148.45亩),用途为商住用地,地块位于麒麟区横二号路北侧、玉带路南侧,出让金总额16818万元,竞买保证金3500万元,目前只缴纳了一期土地出让金8409万元,下欠8409万元。我单位多次追缴土地出让金无果后,依法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追缴宣威市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2024年7月5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表明:“因宣威华平公司刘某平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正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还未审结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本案纠纷为民事诉讼案范围。”2024年12月刘某平涉黑案件由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结案,判决没收刘某平等3人全部财产,并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没收财产清单中,刘某平实控的宣威华平曲靖分公司在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QJC2018-5号土地竞价款8409万元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宣威市人民法院向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并提取刘某平实控的宣威华平曲靖分公司在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的曲靖QJC2018-5号土地竞价款8409万元。

因宣威市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清该宗地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故我单位未交地给宣威市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

请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处理后续事宜,逾期不联系的,我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宣威市华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R53曲靖中心城区20180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终止出让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

联系电话:0874-3136793

联系人:严昌儒 张金丽

特此公告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