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制人员魏仙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我院在2024年10月30日已通知魏仙林于2024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其间并多次电话联系该人员到医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1月1日电话联系4次、11月4日电话联系2次、11月12日电话联系1次、12月18日电话联系1次、12月19日电话联系1次、12月20日电话联系1次、12月23日电话联系1次、12月24日电话联系1次、12月25日电话联系1次、12月26日电话联系1次)。但该人员仍未来办理。11月12日医院联系该人员询问收件地址后,通过邮政向其邮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为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解除后相关事项,我院现公告与魏仙林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