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理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依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给予陈慧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享有的权利:陈慧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告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陈慧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2024年9月26日
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强制措施凭证实施的违法行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陈 慧530***********0788 2024-02-19
18:43
530393693023299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
非营运机动车的(100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