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强制措施凭证实施的违法行为序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1许甫511***********52902023-02-10 10:3353039839300453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1005D)2徐学尊530***********35112023-09-18 16:43530398693014831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1087A)3肖小杨110***********54132022-08-07 15:2653039830001967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1005D)
二、理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依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款500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行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处罚款500元。
四、许甫、徐学尊等三人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许甫、徐学尊、肖小杨等三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