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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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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曲靖日报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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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版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或者在闭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调查或咨询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情况、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同一议题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八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曲靖人大网、《曲靖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