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精打细算过日子的人来说“薅羊毛”的快乐谁“薅”谁知道,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薅羊毛”也是有风险的,合理合法“薅羊毛”能享受经济实惠,而利用平台漏洞占小便宜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仅退款不退货”的恶意“薅羊毛”案件。
2023年7月,刘某在某购物平台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份价值11.12元的商品,收到货后,其以食物“吃着有臭味”为由与卖家秦某协商退货事宜。刘某见平台提供了“仅退款”售后服务,便申请退款,但退款成功后并未将剩余货物寄还卖家。秦某则认为,自己销售的是经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没有超过保质期限,刘某的“仅退款”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还给自己店铺名誉造成了损失,于是将买家刘某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货款11.12元,并赔偿店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家出示商品生产合格证的情况下,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品“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刘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这种不退货仅退款的“贪便宜”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经法官释法说理,告知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刘某愿意支付给秦某600元赔偿金。
法官提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购物平台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为顾客提供了“仅退款”服务,有个别消费者利用网购平台的这一规则“薅羊毛”。“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买家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因为“薅羊毛”、占便宜触碰法律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购物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