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切实以高质量司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相关案例体现了以下方面工作重点:
1
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消费是最基本的消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努力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中,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2
规范网络平台经营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使得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公众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人民法院聚焦网络消费领域的典型性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加强规制,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健康向善。
案例1中,某视频平台经营者采取视频会员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在自动续费日期前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视频平台经营者完善自动续费经营模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聚焦新兴领域突出问题
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为“省心”或“情绪价值”买单,实践中在线预订模式和“颜值经济”“宠物经济”形态日益常见。比如,在出游前的较早时间就预订客房,但因行程受阻等原因导致需要取消预订时,消费者有时面临较为严苛的取消条件。案例2中,对于消费者在预订成功后较短时间内即取消预订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并综合考量某客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费金额,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有利于促进在线预订模式的持续完善和优化。再比如,随着公众对美的追求不断提升,医疗美容消费愈发火热。但部分经营者未取得资质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给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极大风险隐患。案例4中,人民法院明确美容医疗机构须经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许可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判令无资质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和健康规范发展。又比如,宠物消费方兴未艾,有的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例6中,经营者提供虚假的宠物品种证书、虚构品种信息欺骗消费者,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造诚信有序的宠物消费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
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是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的关切,夸大产品和服务功效,诱导老年人付费购买,既会损害老年人财产利益,又会抑制老年人消费信心。案例3中,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希望治愈其慢性病的诉求,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诱使老年人消费。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支持老年人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有力打击“坑老”“骗老”行为,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有效激活消费新动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自动续费提醒方式不显著
视讯公司被判退费赔利息
【基本案情】
某视讯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经营者。2021年8月23日,谢某通过App购买该视频平台会员服务,选中“连续包年”选项,服务协议约定了自动续费内容,并约定在扣费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根据过错原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2022年8月10日,某视讯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同日,某视讯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续费的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未再提醒谢某。2022年8月20日,谢某账户被自动扣费。谢某要求某视讯公司退费遭拒。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视讯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诉讼中,某视讯公司自愿退还谢某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本案中,某视讯公司虽通过平台内信息、手机短信方式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提醒,但平台内信息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在平台内信息同时承载大量广告通知功能的情况下,此种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也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其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终判决:某视讯公司对谢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使消费更为便捷。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扣费提醒缺失或者不显著、取消自动续费不便捷等问题。本案判决认定经营者在自动续费日期前就会员自动续费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动续费模式,压实经营者在续费前的恰当提醒义务,杜绝“无感续费”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下转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