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日期:03-13
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并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未在《责令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移交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31673.83元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
本机关拟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