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 (二)在禁烧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
(二)在禁烧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