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修正草案)
日期:06-05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引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和利用秸秆。”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