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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绵阳日报

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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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转运、处理污泥,不得擅自转运、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七、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