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绵阳日报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日期:06-05
字号:
版面:第02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上述车辆应当保持轮胎整洁,不得带泥上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需要立即清除污染路面,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违反第二款规定,轮胎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本条例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产生的建筑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