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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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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绵阳日报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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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规范并加快建成与科技城发展相适应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万兆光网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对2020年11月3日印发的《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至3月2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无线电管理和通信发展科阳林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413办公室

  邮编:621000

  邮箱:313500617@qq.com

  附件:1.《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我市双千兆网络、量子通信城域网、和以6G、万兆光网为代表的下一代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高标准建设,为我市经济、文化、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网络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万兆光网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建设“高清绵阳智慧广电”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5G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语音、数据、文本、图像、视频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信息传输网(千兆、万兆光网宽带、量子通信城域网)及相关设施,包括通信管(槽)沟、管道、管廊、通信传输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信息通信服务机房(含广播电视机房,下同)及其设施设备。所称运营企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广电)、中国铁塔等在本市的分支或下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绵阳市经信局是本市信息通信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市文广旅局是广播电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绵阳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发办)是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派驻我市的通信行业管理协调机构,依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授权,协助市经信局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并履行通信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绵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的各级供电部门负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保障工作并帮助运营商选择合理的用电种类和计量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杆路设施共享,降低运营商用电及建设成本。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易于维护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通发办和各运营企业,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共同研究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关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铁塔在本市的分支或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自身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或近期建设规划应符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高速公路、铁路、国家公园等建设要求。

  第七条  强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各相关单位应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商住楼宇、集中居民点、统建房、医疗卫生、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展馆、广场、旅游景点、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林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公共机构所属建(构)筑物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路灯杆、视频监控杆、道路、园林绿化等各类空间场所和设施资源无条件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含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开放共享,并优化、简化审批流程,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通信设备接入和挂载费以及转供电随意加价等不合理费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减免林地补偿、林木补偿以及设计、评估等相关费用,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持续完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建设专项规划,将批复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将其基站站址、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位置和配建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不属于规划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杆(塔)、无线电发射设施设备建设及杆塔、地面箱柜、传输管线等信息通信附属设施建设,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沟、管道、管廊等基础设施由市经信局牵头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具体实施,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铁塔及其子(分)公司开展杆路、管道、机房、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设施建设时,须履行共建共享流程。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开放共享。设计建设须符合GB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绵阳市市政建设技术导则》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做到规范、美观、合理、易维护。

  第十条  组织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建设方案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市经信局、市文广旅局和市通发办参与,并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建设标准(通信工程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要求)预留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上述项目建设范围内无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告知市经信局和市文广旅局,由市经信局牵头,市通发办承办,统一向运营企业和信息通信管线使用单位征集建设需求,统一编制信息通信预留管道建设方案。预留管道与上述项目同步实施建设,建设费用由管道所有权人承担。

  必须改动、迁移或者拆除原已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持或提高原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水平,保证信息通信和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畅通。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及时告知市经信局和市文广旅局,由市经信局牵头,市通发办协调相关产权单位配合,统一编制相关迁改专项方案,统筹协调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推进,以保障上述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所需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迁移或者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和建成未移交的前款项目,由住建部门审批地下信息通信管线的建设施工许可;已经移交的前款项目,由相关部门审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施工许可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市通发办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开挖。跨(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架(埋)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涉路施工许可。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范围内的新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优先考虑主干传输光缆入廊。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厂房、学校宿舍、医疗机构等应采用光纤到户(FTTH)与光纤到房间(FTTR)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应同步部署50G-PON万兆光网接入能力,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学校宿舍、医疗机构应预留视频监控、报警等相关资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开发商须在红线范围内同步建设满足多家运营企业共享使用所需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桥架等信息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并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不得由第三方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相关设施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配套,产权归业主,各运营企业平等免费接入;广播电视传输网按照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广发〔2025〕46号)要求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委托具备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工程界面划分的规定,适度超前规划配置网络发展空间,将信息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工程设计和施工须同时满足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要求。

  第十五条  光纤到户建设采用多网合一共享箱体建设模式,即建设方或开发商按照小区住户规模在相应楼层(或室外适当位置)设置多家运营企业各自具有独立资源配备和管理空间以及作业面的多网合一的共享箱体,以满足多家运营企业使用的楼道分路设施放置要求。

  入户皮线光缆要求在2根4芯以上,多网合一共享箱体的配线光缆接入纤芯应根据用户情况和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其中广播电视分纤箱每户须接入1根2芯皮线光缆。

  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类相关建设项目,按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标准实施,推进千兆光网和广播电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升级。依照“一区一案”的原则,相关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须入地,清理并杜绝乱拉飞线,保障改造环境的美观和原有住户的使用权。相关改造项目应纳入整体改造和综合验收清单,相关建设费用应纳入改造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55038—2025《住宅项目规范》以及DBJ51/004-2012《四川省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光纤入户工程技术规范》DBJ51/T103-2018《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筑标准》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市经信局、市文广旅局和市通发办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和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城镇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验收工作包含信息通信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覆盖设施验收,由信息通信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专项验收;信息通信设施测试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局委托市通发办组织通信专家实施,广播电视传输网设施的测试验收工作由市文广旅局委托广播影视学会组织实施验收审核,相关验收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7号)、GB/T51265—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要求实施。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行政部门和市通发办分别签章确认,出具验收意见,并由市经信局和市文广旅局提交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未按标准建设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并可选择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流程。

  市通发办和广播影视学会专家委员会须增强靠前服务意识,积极指导光纤到户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图设计,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施工图建设,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次踏勘、一站办结”要求,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做好光纤到户验收工作,推进我市千兆光网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覆盖。

  第十八条  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住楼及商业楼宇、校园进行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须按共建共享要求,鼓励运营企业间通过资源互换、有偿使用等形式,共享已有管道、入户光纤、配线设施等资源;对不符合共享需求的,需求方应与资源所有方协商,在确保现有资源安全和后续维护的前提下综合提出改造方案,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通信配套设施(机房、管道、暗管、槽道等),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之外的费用,不得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及其业务代理签订或达成任何形式排他性质的协议或约定,保障多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平等接入权,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一家或多家运营企业服务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设计、建设单位落实光纤到户规范要求(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55038—2025《住宅项目规范》、GB/T51265—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和DBJ51/004-2012《四川省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光纤入户工程技术规范》,DBJ51/T103-2018《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筑标准》),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验收关,并会同市文广旅局和市通发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本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的,应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基站应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林地等公共用地设置基站的,应当向交通运输、水利、河道管理、城市管理、园林、林业等部门办理基站占用手续并纳入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中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分步施工、分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需经有电磁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按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检测达标后投入使用。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同一区域的新建基站应按规定共建共享,基站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铁塔绵阳分公司(以下称绵阳铁塔公司)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和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重点场所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加强对电梯和地下停车场信号覆盖,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

  在小、微基站建设中,绵阳铁塔公司应结合本市实际,牵头相关产权单位共同制定不同场景下城市杆(塔)多功能改造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要遵循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确保不影响美观和原有杆(塔)使用功能和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原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多功能杆(塔)合一”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协助提供通信基站(含小、微站)建设必备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应对移动通信小、微基站建设和市内分布系统开放并提供建设所需便利条件,由市通发办牵头协调并同时征求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合法主体)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铁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主动向承租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对在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中,如发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依据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确定选址意向后,应征求相关权益人及相关部门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应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新增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建成基站实施无条件开放共享。未开放共享的,由市通发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可以开放共享的必须共享,拒绝共享的由市通发办上报省通信管理局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文广旅局、市通发办对全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经信局应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及其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配合信息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编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规划成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办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手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建设单位加强本办法的宣传并督促贯彻落实;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与通信部门应及时对接双方发展与建设相关规划、计划等信息,并指导运营企业做好对乡村特色产业区和农村乡镇企业的网络覆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农村文化、乡村治理和农村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提供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通信部门应及时对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相关信息,并指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企业做好衔接,为运营企业制订和实施公路沿线等公共通信基础设施相关建设规划、计划提供支撑。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场特别是贫困偏远地区的信号覆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林业、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宽带林草”建设的通知》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和运营企业做好衔接,为“宽带林草”建设营造良好政策和施工环境。运营企业应持续深化林场(所)驻地、自然保护地管护站点、森林草原防火集中靠前驻防点、20户以上人口聚居区等宽带网络(有线、无线)覆盖,升级扩容林场驻地至外部的传输网络,提升网络综合业务承载能力。

  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与通信部门应及时对接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信息,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企业做好衔接,为运营企业制订和实施相关建设规划、计划提供支撑。运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信号覆盖,提高基础服务能力,并积极配合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基站、机房安装相应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各级公安部门加强对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负责维护所属信息通信管线安全运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抢修。对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通信基站产生干扰的非法无线电信号(如伪基站、黑电台),运营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公安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管线、广播电视管线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信息通信设施安全时,应事先通知市通发办、文广旅局或有关运营企业,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通信管线、广播电视管线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现有的通信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对故意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规范并加快建成与科技城发展相适应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我局牵头对2020年11月3日印发的《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绵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定义,该办法的管理范围、各相关管理部门基本职责、以及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对信息通信管线建设的设计施工依据、规划建设方式、新建和改建要求进行明确界定;第三章对光纤入户建设的设计施工资质、建设模式、相关国家标准依据以及设计、施工、验收进行了明确规范;第四章对基站、机房建设手续、需求统筹、不同场景下建设方式及相关企业职责进行明确界定;第五章对各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及部门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职能要求进行确定;第六章为附则,对该办法实施时间进行确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园区、相关市级部门及运营企业意见,并针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