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敏(女,身份证号142222198506090321)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因连续旷工超15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与姚志敏聘用关系,现予公告。自公告见报日起30日内,姚志敏务必携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校组织人事处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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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