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孙丹丹
我是由消费维权战线转战法律工作一线的执业律师王宝军,2025年是我由消费维权卫士转行专职律师的第三年。如果问我这一年比较难忘的一起案件,一定是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的虽小但社会效果较大的案件。
当时,一家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发生纠纷,物业公司为主张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垃圾费,而将业主告上法庭。接案并分析案情后,有着十余年消费维权经验的我凭借直觉,明显感知虽然案子很小、案情简单、易于调解,但为了通过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应当将小案子办成大效果。
我梳理证据时发现,物业公司与业主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物业公司既不是开发商引进,也不是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尤其是物业公司所主张的水费、电费的收费标准明显与地方批复的价格标准相冲突,物业费收费所依据文件已经无效,同时还存在违规收取垃圾费问题。对此,职业敏感告诉我,权益受到损害的业主远不止一个,应当通过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于是在一审过程当中,我不但向一审法官表达了法治效果应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观点,同时积极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部门以及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取消了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的垃圾费,同时也陆续纠正了未按标准多收的水费和电费。一审判决虽然初步纠正了物业公司关于水费和电费的收取标准,但为了实现“通过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本案选择了上诉。
二审中,法官起初有些不解,误认为小案子引起大诉累,标的额这么小的案子没必要走二审程序。二审结束后,我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本案具有示范效应和社会效应的观点,阐释了小案子促进大规范的想法,并且表示若全州物业公司都来旁听本案,一定会起到规范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的作用。二审结束后,本案以调解画上句号,既做到了案结事了,也推动了行业规范。
在二审期间,物业公司所在地开展了物管小区星级评定工作,就在前不久也在对当地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实有些案件的效果并不在于胜负,而在于社会效果。
这一年,是我办案在外地最多的一年,奔赴过北海、赶赴过咸阳,为了一起执行案件马不停蹄辗转于三门峡、洛阳、连云港、苏州、上海之间。人在律途,累并坚守着。
新的一年,我将努力提升执业水平,全面增强化解问题的能力,争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新突破,彰显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