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理由及依据:违法嫌疑人刘兆鑫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现其无法直接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告知。
告知单位: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告知人:刘琦、李世祥
被告知人:刘兆鑫,男,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编号:372928198506101712。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吕垓行政村吕垓村241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吕垓行政村吕垓村241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12月2日15时33分,刘兆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R6A09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集镇朱集闸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刘兆鑫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经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对刘兆鑫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56.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兆鑫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刘兆鑫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