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杜飞提出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杜飞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6年1月20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杜飞提出辞去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杜飞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