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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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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法院调解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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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3月27日,未满16周岁的被告马某未佩戴头盔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涡阳县雷古路育萃中学门口时,与横穿马路的未成年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马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原、被告及其家长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事故认定书分析责任比例。同时,告知家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温情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由被告马某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周祥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