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小区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开发商无权私自处分业主共有车位,有力守护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
案件回溯至2017年6月,陆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室外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36000元购车位款,购得小区地上车位的“使用权”。在陆某使用该车位期间,频繁遭遇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这让他十分困扰。为维护自身使用权益,陆某多次与占用车位的业主及开发商沟通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车位占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于是,陆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交涉,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36000元车位款,但开发商以车位买卖合同已生效、陆某已实际使用车位等为由,拒绝了陆某的退款请求。多次协商无果后,陆某遂将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购车位款36000元。
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围绕案涉车位的权属性质、开发商出售行为的合法性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核实。经审理查明,案涉地上车位确实未纳入小区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被告某置业公司既未为该车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对该车位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案涉车位属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形成的共有车位,开发商在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亦无合法权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出售给陆某,该出售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陆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返还车位款36000元。
(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