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亮:
2024 年1月1日,您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亳州德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司”)签订《钻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了亳州外经钻石广场项目A10#105商铺。
2024年10月,经提前告知您本人对亳州外经钻石广场项目A10#105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及确认您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我司与海南明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明扬盈晓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7户债权人签订《抵债协议》,将亳州外经钻石广场项目A10#105商铺抵偿给张坤并依法配合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皖(2025)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722号)。
根据《抵债协议》第二条约定,现向您发送《,通知书送达即视为我司已经履行了转让通知交付义务。本通知书送达之前租金、占用费等相关权利义务归属于我司,本通知书送达之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归属于张坤。
特此通知。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亳州德盛置业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
转让通知书
编号:DSZY-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