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他人转移赃款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日期:02-21
本报讯 近日,涡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年5月23日,被害人陈某称自己于2024年4月29日在智联招聘找工作时,被骗3.6万元,其中3万元转进申某工商银行卡。
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供他人转移赃款,该工商银行卡内转移资金3万元,后申某某全部取现,并从中获利1500元。该卡于2024年4月29日被紧急止付。被告人申某某得知其工商银行卡被冻结,仍心存侥幸,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初,使用自己的邮政银行卡供他人转移赃款,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移资金3万元,后申某某将3万元全部取现,并从中获利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赃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申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