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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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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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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7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及其他人才来亳、留亳就业创业”的内容与第一款有重复,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第二款修改为“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按照本地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建立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产业技能型人才薪酬等待遇”。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改稿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关于其他审议意见,因为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没作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亳州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经过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亳州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纳,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