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践行新发展理念,保障“六一战略”全面实施,推动亳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综合协调、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等相关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等相关城市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促进市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区通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各类问题。
建立网格化市场主体服务专员工作模式,协调解决市场主体诉求。
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亳州市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勤勉尽责,依法履职。
第六条 实行市场主体开办全流程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依法实行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相结合的登记制度,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一业一证一码、证照联办审批等改革事项,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实行注销联办机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机制,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完善人才招引相关政策,在医疗、住房、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按照本地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建立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产业技能型人才薪酬等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就业圈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岗位用工与就业需求匹配。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档案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行以金融机构担保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优化保证金退还流程,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推行信用认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网上办理、上门服务等便利业务,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接入工程提前介入对接机制,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鼓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涉及市场主体政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政策出台前、出台后评估机制,科学规范设置政策条件,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完善政策发布、解读机制,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涉企政策。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完善“免申即享”服务平台,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和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标准化产业开发(园)区规划和建设,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产业开发(园)区的教育、医疗、养老、托幼、商贸、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一站式市场主体服务受理点,提供市场主体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开发(园)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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