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零添加”的食品 将禁止销售
日期:09-10
本报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同步实施。9月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提醒全市各食品生产单位、相关经营主体准确把握“零添加”类标识的禁售规定,抓紧开展库存自查和清理,严格落实新标全项合规要求。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35问的明确意见,新规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标识内容违反新规禁止性规定的,自实施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未违反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届满。据此,凡标签标注“零添加”“0添加”“不添加”“不使用”及“无添加”“未添加”等同类、同义用语的食品,自2027年3月16日零时起一律禁止销售。届时无论库存成品,还是经销商、商超等渠道的存量产品,只要标签含有上述用语,一律停止流通、下架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
对此,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各食品生产单位、相关经营主体立即组织盘库建账。对在售产品、在库成品、已印制包材等分类建账、逐批核查,重点排查是否含有“零添加”类禁止性用语,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当前距停售节点仅剩约6个月,对含禁止性标识的存量成品,原则上应通过合法正常渠道在此前销售消化完毕;对逾期仍无法消化处置的,须于2027年3月16日零时起一律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依规做好召回等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流通。同时,要提前完成新版标签改版和包材印制,严禁新规实施后继续使用旧版包材灌装生产。另外,同步清理其他新增禁止性情形。对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作“无”“不含”“不添加”等宣称,无依据标注“适合未成年人”等新增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2027年3月16日起停售”要求,请一并纳入自查清理范围,避免遗漏。
自2027年3月16日及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须全项符合《办法》及GB 7718-2025、GB 28050-2025的规定。建议各生产单位提前将拟用新版标签送检验机构检验,从源头防范标签违法风险。标签整改工作中如遇政策适用问题,可及时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抓紧整改。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新规实施后继续销售违法标识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