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被征收人鲍自敏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公告
日期:09-09
被征收人鲍自敏:
依据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3年第4号),你户位于镜湖区张家山北19-2幢001室的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为依法确定你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徽宇平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你户房屋进行了评估。
评估机构已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你户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568518元(人民币壹佰伍拾陆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整)。该评估价值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鉴于你户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且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方调查,仍无法获知你户的有效联系方式或现住址,导致该分户评估报告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向你户送达。为保障征收程序的合法推进,同时确保你户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上述《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请你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镜湖区张家山东23栋1单元101室(张家山三期指挥部)领取该评估报告文本。
如你户对前述评估结果存有异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芜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刘慧娟 3866010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