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式房屋要按两层面积交纳物业费吗?
日期:09-04
2021年11月,赵某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房屋结构为复式结构,不动产登记显示房屋面积为210平方米。同年,赵某与小区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赵某提供服务。2022年6月,赵某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2025年12月,物业公司经多次催告后,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2万余元。赵某辩称,自己购买的房屋为倒复式结构,房屋负一层与其他业主的储藏室处于同一层,不能算作住房面积,对该部分不应交纳物业费,应按210平米的一半征收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赵某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关于赵某所主张的房屋负一层与其他业主的储藏室处于同一层,不应交纳物业费的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费的计收基础主要取决于房屋的产权性质(住宅或非住宅)及建筑面积,而非房屋所在的绝对标高或其相邻区域的用途。房屋内部的空间结构形式(如跃层、复式)及其相对于其他楼层的位置关系,并不改变该空间作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法律属性。只要该部分面积包含在合同计费范围内,且由业主独占使用、排他控制,并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安保、清洁、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业主即负有全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与储藏室同层”仅是建筑空间布局的客观描述,并非法定的减免物业费事由,因此物业公司按面积210平计算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及不动产登记事实。综上,赵某自2022年6月至2025年12月未交纳物业费,但此期间其仍然接受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求赵某支付此期间的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物业费计收的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这一规定确立了“约定优先、服务与付费对等”的基本原则。关于复式房屋计费面积的认定,一般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合同确定的内容来判断,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受其所在楼层、相邻区域用途的影响,只要该部分属于产权登记的住宅面积,且业主实际享受了公共物业服务,就应当全额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