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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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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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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他人借款,后无力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会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李某是同学。2023年,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352000元。2023年8月,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400000元,且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借条金额中包含预扣利息48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于2024年11月陆续还款共计232000元,其中12000元是期间利息。剩余款项经原告童某某催要未果,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前夫王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转账记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院依法确定借款本金为352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2%,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也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李某已还款项中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截至2024年11月22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3092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那么,李某的前夫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表示,案涉借款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已于2023年8月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且于202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同时原告童某某及李某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时告知王某经其同意或事后追认,亦不足以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结合双方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法院认为原告童某某主张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