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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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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征收人林伟: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7日对赵家村周边改造项目(一标段)作出2025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林伟,男,汉族,2000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40823200003045638,户籍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陶圩村老一组002号。

被征收人林伟的芜湖市镜湖区高城坂1#14室房屋属于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为38.52㎡,结构:砖木,房屋用途:住宅。经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为评估机构,经评估确定该房屋价值为人民币386664元。

被征收人林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未能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房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林伟可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林伟的芜湖市镜湖区高城坂1#14室住宅价值补偿人民币386664元,搬迁费人民币577.80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4622.40元,补助费人民币38666.40元,合计货币补偿人民币430530.60元;若选择房票,房票金额为527196.60元。因未能入户丈量,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在本决定发生效力后确定;奖励依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据实计算补偿。上述款项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确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支付。

二、被征收人林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地点有两处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一:一处地点为芜湖市凤鸣雅苑期房(面积70㎡),调换房屋价值932736元;第二处地点为芜湖市天成韵江府期房(面积60㎡),调换房屋价值772736元;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据实结算差价。强制搬迁提供周转房晶宫江南府4号楼4单元2层1室(面积72.23㎡)。

三、被征收人林伟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将其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17日

(仅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