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AI短剧女主60秒广告报价25万8”的词条登上热搜。据报道,“出道”仅30天、粉丝超40万的AI短剧女主角“方桃子”,其60秒视频广告报价已达25.8万元,超过同量级真人网红。与此同时,一则“方桃子”代言美瞳产品的广告也引发广泛争议。网友在惊叹AI艺人开启带货新赛道的同时,也对虚拟人代言广告的合规性提出质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桃子”代言美瞳产品涉嫌虚构使用体验,呼吁尽快出台相关规范,避免AI艺人以虚拟身份绕过真人代言的法律约束。
今年6月,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上线,剧情讲述小镇女孩方桃子怀揣模特梦,孤身闯荡大城市的故事,因融入创作者真实经历,切中职场痛点,迅速引发关注。该剧全网播放量达2.6亿,剧中AI主角方桃子、周以衡在短视频流量市场获得热度。
首季完结后,运营团队为方桃子搭建独立社交账号,持续更新生活化视频博客,一个月内积累数十万粉丝,完成从短剧角色到独立虚拟艺人的转型。这一案例证明AI角色具备IP孵化与商业化运营的潜力,似乎跑通了一条从内容出圈到广告变现的全新路径。然而,AI艺人商业化之路该如何规范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7月31日,“方桃子”账号发布首支商业广告,植入某美瞳产品。在这个名为“番外巴黎暖心篇”的视频中,方桃子延续剧中人物设定,以剧情演绎方式宣称自己佩戴的是某品牌美瞳,“因为这个美瞳做了高光定轴,可以放心眨眼”,并以“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要试试吗?”传达使用体验。视频播放中,品牌名称会自动出现在画面上方的搜索框里。
网友对此的质疑一针见血:一个没有真实眼睛的虚拟人,代言美瞳说“很舒服”是否有说服力?也有网友提出,AI艺人是否应遵循《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明星代言必须“真用过”,《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晓东告诉记者,《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确保广告内容真实,要求代言人基于真实体验作出推荐,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AI数字人“方桃子”是由算法生成的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前述使用义务规定。孟晓东同时表示,如果产品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出入较大,构成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娱乐法专家邱治淼博士认为,虚拟艺人虽非《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代言人,但其幕后运营方不能借此规避监管。若AI艺人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即属虚构使用感受。在“方桃子”的广告视频中,声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本质上就是虚构使用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邱治淼还指出,美瞳是一种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因存在高风险性,在我国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该条款体现了立法对医疗器械广告严格规范的态度。AI艺人以虚拟身份进行推荐,实质上绕过了真人代言的法律约束,也暴露出现行法规在应对AI营销新形态时的滞后性。
在邱治淼看来,AI带货未来会越来越普遍,针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管理属于前沿问题,目前存在模糊地带,有必要对虚拟人代言广告进一步规范,例如是否让虚拟人的实际运营者、广告发布方及品牌方承担“未使用不得代言”的责任,尚需司法认定。他呼吁尽快出台虚拟人广告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完善立法。根据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内容须显著标识,邱治淼建议公众增强鉴别意识,注意查看视频画面是否标注内容由AI生成,避免被虚假广告误导。
邱伟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