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请了病假,病好了一回去,单位却告诉我不用来了,这算什么事?”姚某某怎么也想不通,一次普通的生病请假,竟让自己丢了工作。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5年3月,姚某某入职某餐饮中心,担任炉台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500元。然而,从入职到离职,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同年9月,姚某某因病请假,10月病愈准备返岗时,却被告知“岗位已有人顶替,你不用来了”。
姚某某随即向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餐饮中心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病假期间工资,合计4万余元。某餐饮中心不服,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姚某某请假时未提交诊断证明,病假工资不该给,遂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抓住双方争议的核心:病假期间的法律保护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展开释法说理。面对餐饮中心“没有诊断证明,凭什么算病假”的质疑,法官耐心解释若员工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及时催告、核实。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催告也不核实,等到员工回来直接以“旷工”为由辞退,这在程序上站不住脚。同时明确指出,病假期间属于法定医疗期保护范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辞退,就是违法解除。
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法官说明姚某某按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接受管理,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和有没有签合同无关。几轮沟通下来,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在法理面前,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病假期间,劳动者的‘饭碗’不是纸糊的。”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医疗期是法律为患病职工设置的“保护期”,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即便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请假材料不齐全,也应当先履行催告、核实义务,而不是直接“一刀切”辞退。
法官提醒劳动者:请病假时,应保留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请假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若遇用人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违法辞退,应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规范病假审批程序,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