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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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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打架 如何担责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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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0月的一天,刘某带着爱犬外出散步,同样在遛狗的李某迎面走来。双方擦肩而过后,李某的金毛犬突然靠近刘某,并从刘某背面绕过,咬住了刘某的雪纳瑞犬的颈部,双方犬只后续发生撕咬。刘某和李某均及时阻止并隔离犬只,刘某的牵引绳也因此脱落。

刘某认为,自己在此次遛狗过程中全程有效牵引,而李某饲养的犬只主动发起攻击,导致自己的爱犬颈部受伤,需送至宠物医院治疗,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则主张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携爱犬曾靠近驻足,且刘某的牵引绳脱落,导致其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其犬只,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各自携犬相遇,刘某基于宠物犬“社交”考虑,虽存在靠近并驻足停留的行为,但刘某有采取牵引措施,且其驻留位置与李某犬只保持了一定合理间距,在其犬只被攻击前亦已通过拉紧牵引绳对其犬只活动范围实施控制。刘某的犬只在事故发生前处于相对安静状态,刘某及其犬只亦未有挑逗李某犬只的行为,李某的犬只突发撕咬行为超过了刘某对风险预判的合理范围,且牵引绳的脱落发生在犬只撕咬行为之后。李某虽主张刘某将牵引绳固定于犬只衣物挂钩的行为存在过错,但牵引绳脱落是因李某饲养的犬只主动发起撕咬攻击所致,该外力介入因素与刘某选用牵引绳固定方式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刘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赔偿涉案治疗费及交通费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就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