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听取陈述意见通知
日期:07-31
林伟:
你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高城坂1#14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你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部门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已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通知:
被征收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于2026年8月3日9:00至2026年8月7日9:00期间到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镜湖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大楼624室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陈述意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等材料)、陈述意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