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陈某系某小区的邻居,陈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开发商原设计安装好的向内开启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并扩大了门体宽度。该小区物业向陈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陈某进行整改,陈某收到后未进行整改。邻居黄某认为,陈某的入户门向外开启容易与自家的入户门产生碰撞,影响通行,且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其多次与陈某协商,希望陈某将入户门方向恢复原状,但陈某不予理睬,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对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发现黄某与陈某共用通道出入,双方房门斜相对,黄某房屋靠内侧,陈某房屋靠外侧,黄某出入须经陈某门口。两家共用的通道宽117cm,黄某门体宽87cm,陈某门体宽101cm且门框向外凸出。陈某入户门垂直开启后,过道仅余15.8cm左右,双方同时开门时会出现碰撞。陈某在其房门上方加装一根限制房门开启的链条,该链条需人工扣上,才可限制房门开启的角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黄某与陈某系对门邻居,陈某在明知开发商规划设计并安装好的入户门为内开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房屋的入户门改装为向外开启,并扩大门体宽度。虽其辩称已配备了限制开启链条,但该链条需人工扣上,可能存在忘记扣、有险情的时候来不及扣的情况。并且,该入户门在开门的瞬间占用公共通道的绝大部分空间,90度开启时通道仅余15.8cm,不仅难以通行,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黄某出入家门、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碍。故黄某请求陈某按原设计规范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