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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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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427还是158? 法官破解“数字迷局”

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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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合同签了,验收报告也写了,427个化粪池清清楚楚,可被告偏偏坚持说只收到158个,剩下的269个“是从别处买的”。遇到买卖合同“数字迷局”,法官如何破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湾沚区法院一审原判,被告胡某某需支付剩余货款15万余元。

2018年,某建设公司承建芜湖某改水改厕工程,胡某某是实际施工人。同年7月,他与原告供货方签订合同,约定采购三格式化粪池427个,单价570元,总价24万余元。签约当日付了6万元,9月又付了3万元。2019年11月,工程经镇政府、建设公司及造价咨询企业共同审定,验收材料明确载明化粪池数量为427个。原本买卖合同应当顺利完成,可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却无果,无奈只得诉至湾沚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胡某某坚称仅收货158个化粪池,并出具两份送货单、企业查询单及三张收款收据,主张其于2018年8月、9月从案外人处另行购买345个化粪池,货款17万余元均以现金支付。这一“案外采购”的说法,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湾沚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提供合同、验收材料、微信催款记录等,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被告的“外购”抗辩,证据互相矛盾:17万余元货款全部现金支付,明显不合交易常理;收据显示8月1日已安排更换化粪池,与所称购买时间自相矛盾;更关键的是,被告在9月20日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货款,后续微信沟通中也从未对供货数量提出任何异议。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其支付剩余货款15万余元。

胡某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经营者:合同签得再清楚,也需要在履约中留好每一份凭证。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这些看似琐碎的“纸片”和“截图”,恰恰是争议发生时最有力的证据。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将依据证据规则和常理综合判断,让诚信者得到保护,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