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馆七折退费后 会员再起诉要求退全款合理吗?
日期:07-28
本报讯 瑜伽馆因故闭店,会员接受了七折退费,后又觉得吃亏,再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全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0年至2024年期间,林某在某瑜伽馆充值购买多类课程并接受服务。后该瑜伽馆因场地漏水问题闭店,为已购买课程的用户提供两种解决方案:可选择前往新址上课,或按充值费用七折退还剩余课程费。林某因不便前往新址,便主动要求退款。双方经微信沟通退费金额4849.8元,林某确认后收款,课程系统清零。事后林某认为退费不合理,又诉至法院要求瑜伽馆全额退款,赔偿违约金、误工费等合计1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瑜伽馆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也对应给出解决方案,林某主动选择七折退费,与瑜伽馆工作人员达成合意并接收退款,债权债务已终止。瑜伽馆闭店后已履行退费义务,林某无证据证明退费合意显失公平,亦无证据证明其与瑜伽馆达成新的退费合意,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释法: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退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林某确认退费方案并收款后,又反悔主张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退费、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协议合法有效,一方不得再重复主张权利。市场主体均应恪守承诺,依约履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与诚信环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