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纠纷案入选省消保委上半年投诉典型案例
日期:07-28
本报讯 消费维权是大家都很关心的话题。近日,安徽省消保委发布了2026年上半年投诉典型案例,涉及装修、订购婚宴、黄金首饰、保险退保、预付式美容消费等9个典型案例。其中,芜湖市消保委提供的“智能音箱拆封激活被拒退纠纷案”入选。
今年2月,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音箱,收货后仅使用3天,其间发现该设备反应迟缓,且在正常操作中频繁与已绑定的其他设备断连,严重影响使用体验,因此在签收7天内向经营者申请退货,并寄回商品。经营者在收到退回商品后,以包装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且音箱已激活等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认为不拆箱即无法试用商品,且该音箱通电即能使用,并没有经营者所称的“激活”流程,故不认可经营者的说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予以退款处理。
该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能否以“商品已拆封”“已激活”为由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市消保委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法定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均应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如根据商品性质确实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亦必须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也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本案中,消费者拆封包装对所购智能音箱试用3天以验证其基本功能,属于合理查验范畴,如无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即应当认为该商品完好。因此,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之规定履行相应的退货义务。
市消保委提示,经营者应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将正常的商品查验行为等同于影响二次销售;对确属特殊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须在交易前履行充分、显著的告知义务并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购电子产品时,注意保留开箱视频、商品页面截图及沟通记录,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