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小区遭损坏,能否拒交物业费?
日期:07-24
2024年9月,张某停放在小区划线停车位内的小轿车被人损坏。张某遂报警处理,并找到物业工作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覆盖该停车位的监控视频被前方长高的树枝遮挡了大半个屏幕(地面部分),以致无法查明肇事者和事发经过。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从2025年1月1日起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等共计23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负有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及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义务,而非保管义务,不承担确保车辆绝对安全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的义务,但该义务限度在于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属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主要物业服务,但从其管理的监控摄像头因树木生长被较长时间遮挡,形成监控盲区,导致张某车辆受损后无法通过监控追查肇事人并固定证据这一情况看,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瑕疵。然而,该服务瑕疵仅是众多物业服务事项中的个别环节,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构成根本性或重大违约。张某仅据此拒交物业费,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法院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过错大小以及张某欠费金额和自身损失情况,从本次拖欠的物业费中酌情减免390元。
法院在认定物业存在违约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时,既不支持业主全额拒交物业费,以免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和小区整体利益,也考量物业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害,通过酌情减免部分费用的方式予以救济,体现了对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本案判决引导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物业服务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善尽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整改服务瑕疵,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与业主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