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房屋使用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芜湖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出台《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昨日,芜湖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确保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统一体系;对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置作出指引性规定。
针对市民关心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房屋安全使用义务,包括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
《条例》进一步加强鉴定行为管理,明确委托鉴定的情形和委托鉴定的主体,确定鉴定报告的报送要求,明确虚假鉴定报告的五种情形,要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条例》规定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明确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擅自超标准增加楼面载荷,不得分割、增设、扩大房屋基本单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不得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不得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等,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条例》明确危房分类治理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鉴定报告、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治理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特殊困难家庭,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鉴定和处置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作为临时过渡住房。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2026年7月3日起施行的《细则》,主要对《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强化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措施、细化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要求、完善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措施。
据悉,《条例》和《细则》标志着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进入权责清晰、监管严格、处置高效的新阶段。接下来,市住建局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