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源自台湾的“宝岛眼镜”,凭借着统一的品牌、优质的服务,在眼镜行业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但长期以来,市面上不少与“宝岛眼镜”名称相似,装潢近似的店铺,令消费者眼花缭乱,难辨真假。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某眼镜公司发现被告芜湖某眼镜经营部在店招、店内装饰、某线上平台等处使用与“宝岛”近似的标识,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芜湖某眼镜经营部辩称,其加盟了“天明某公司”,缴纳了加盟费用,是合法正当并规范使用授权的“T天明宝岛”注册商标,并未单独突出使用“宝岛”字样,不会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也没有刻意攀附原告的商誉而获取经济利益,故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某眼镜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饰等处使用“天明宝岛眼镜”标识并在某线上平台使用“天明宝岛眼镜”字样进行宣传推广,其“宝岛”标识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查,“T天明宝岛”商标已于2024年9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宣告无效,被告并未审查该商标的法律状态,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不符合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与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裁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本案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反映了加盟经营模式下常见的商标合规漏洞:经营者仅以加盟合同作为权利保障,忽视对商标本身效力、授权权限的实质审查,一旦授权方所持商标被宣告无效,实际经营主体仍需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