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会所洗澡身亡,会所要赔偿吗
日期:07-09
2025年5月3日晚,吴某邀约李某聚餐饮酒,李某携好友于某赴约。聚餐结束后,三人一同前往某会所,计划洗浴、按摩。场所工作人员提醒,饮酒后不宜洗澡,但吴某不听劝阻,执意入内冲洗。洗浴过后,吴某突发身体不适,工作人员立刻拨打120、110,并通知同行的李某、于某。二人迅速到场察看,发现吴某呼吸困难、牙关紧咬。为防止吴某咬伤舌头,于某伸手抵住其牙齿。医护人员到达后,经抢救无效,吴某当场身亡。
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死亡原因为自身患有高血压、重度脂肪肝基础疾病,突发脑干出血,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饮酒可诱发或加速死亡发生。事发后,吴某亲属认为同饮者李某、于某、会所及经营者刘某均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主张四方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重度脂肪肝,仍饮酒后洗浴,自身重大过错是死亡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90%责任。针对同饮者李某、于某:无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劝酒行为;吴某洗浴前未显现身体异常,二人发现险情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于某还采取防咬舌急救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涉案会所经营者为刘某,登记的经营范围含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依据行业经营规范,该类经营场所应当配齐急救设备,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与基础急救知识。但该场所未按规范配备急救器材,工作人员缺乏急救技能,吴某出现呼吸困难的危急时刻,未能采取有效急救措施,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吴某死亡原因为饮酒诱发自身疾病,会所的疏漏与损害后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法院酌定会所及经营者刘某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会所及经营者刘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酒后前往养生、洗浴经营场所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健康状况。消费者消费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设施合规、服务规范的经营门店;若损害由自身重大过错引发,需自行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而经营性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服务疏漏致人损害的,也需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