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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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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是只享受权益 这个法律责任需知晓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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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与他人合伙开公司,或者进入他人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时,是占有股份越多越好吗?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法官提醒,股东不是只享受权益,投资人需要提前了解成为股东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2018年9月,卡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2019年2月,夏某成为卡某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登记,夏某认缴出资额14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48年8月前。后卡某公司于2025年4月被吊销。截至卡某公司吊销时,夏某出资额为0元。

2019年10月,唐某委托卡某公司为其店面装修,其间因施工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卡某公司返还唐某装修款12万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卡某公司未主动履行,唐某就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卡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9月,唐某向鸠江区法院起诉卡某公司的股东,要求夏某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卡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确认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卡某公司已于2025年4月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无法开展任何业务,卡某公司已无经营能力,无力偿还债务已成既定事实。因此,卡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虽然卡某公司未提出破产申请,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原告唐某作为债权人主张该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夏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行为发生时法律规定,被告夏某应当在自己的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责任。最终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判决被告夏某在出资义务内对原告唐某装修款12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被告夏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投资人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前,不仅需要知晓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公司决策、分红等权益,还更应当认识到该身份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在公司占有多少股份,就应按公司章程中规定,根据所持有的股份按期缴纳出资额。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即使股东认缴未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另外,现行《公司法》规定在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