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通过微信咨询,了解到某美容店提供纹眉服务并预约到店。在店内,工作人员热情展示了“3D丝雾眉”的效果图和价目表。价目表清晰标明:“3D高级自然系列 高端丝雾 优惠价3980元”,以及“幻改红蓝眉”不同提取比例的对应价格(1980元至3980元)。林女士最终选择了色素提取和3D丝雾眉纹眉服务。服务完成后,她签署了《美容服务协议书》,并当场支付了4068元。不久后,该美容店一直闭店装修,期间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但在注销登记后,林女士还多次接受了美容店经营者安排的免费补色服务。林女士始终对纹眉效果不满意,认为远未达到当初宣传图展示的效果,感觉自己受到了欺诈,于是起诉要求美容店经营者退还服务费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预约、到店咨询、接受服务、签署书面协议并支付费用的过程,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美容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夸大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作出虚假承诺等典型的欺诈行为。林女士在接受服务后才签署《美容服务协议书》并支付费用。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服务项目、具体价格以及优惠后的总金额(4068元)。这表明她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等核心合同条款是清楚知晓并同意的。美容店后续因故注销,但无证据表明其在签约时就不具备服务能力或存在欺诈故意。注销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先前服务的欺诈。
纹眉等美容服务的效果具有高度主观性,受个体审美差异、皮肤状况等因素影响显著,仅因效果主观不满不能主张退费。纹眉效果本就难以达到宣传图片所示的“完美”状态,宣传图片存在一定美化属于行业常见现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美容店及其经营者已按约定提供了色素提取、3D丝雾眉纹眉服务以及协议承诺的补色服务(即使在注销后仍安排了多次补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林女士仅以“效果不佳”“未达宣传效果”等主观感受为由要求退款,未能提供客观、量化的证据(如证明存在严重瑕疵、眉形明显不对称、颜色严重失真等)来证明美容店的服务存在重大履行瑕疵,导致其合同目的(获得基本的、符合行业标准的纹眉服务)根本不能实现。在服务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仅因消费者个人主观不满意就要求退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