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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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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有变化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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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数据企业是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主体。为培育壮大我市数据产业,打造我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修订的《芜湖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印发。《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明确数据企业认定的条件、程序、培育措施等,规范我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与原政策相比,新的《实施细则》统一了核心概念与分类。将政策主体从“大数据企业”调整为“数据企业”,并明确细分为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六类企业,使政策覆盖面更广、导向更精准。

认定条件与标准进一步优化。据了解,新的《实施细则》设定了差异化门槛,区分数据资源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设置不同的营业收入起步要求。如数据资源企业不少于200万元,部分设备制造类数据技术企业不少于400万元。数据业务收入占比也进一步明确,针对不同营收规模区间,设定了从30%到50%不等的梯度化数据业务收入占比要求。同时,首次对数据资源企业提出了数据规模的具体量化标准,如文本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1TB、图形图像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1TB、视频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20TB等,突出了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

在原有政策支持基础上,新的《实施细则》新增了若干创新性、实操性强的培育措施,包括鼓励支持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按规定享受“数据券”“算力券”“模型券”等政策工具;强化场景对接,支持参与“数据要素×”行动。

记者还了解到,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申报-县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发证”的认定程序,强调了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包括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的;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将撤销其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数据企业认定。已通过认定的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新的《实施细则》申请认定为数据企业。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