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又醉驾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日期:06-25
本报讯 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心存侥幸醉酒驾车,最终被依法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收监执行。
本案中,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为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2026年3月某天晚间,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镜湖区某菜市场附近路段,遇到公安机关查酒驾。他驾驶车辆右转驶入某酒店后侧巷子内企图躲避,被随后赶到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袁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袁某拒不配合,后在多名民警控制下,医护人员才成功提取其血液样本。经鉴定,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2mg/100mL,属于醉驾。
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犯盗窃罪的缓刑,对前罪与新犯的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缓刑是我国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是将判决确定的刑罚暂缓执行,依法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其设立初衷是给予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但绝不意味着无约束、无惩戒。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条例,接受社区矫正。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险的,缓刑考验期过后才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如果出现违法违规、再次犯罪等情形,或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实刑。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