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因公受伤,不认劳动关系能否索赔?
日期:06-23
本报讯 当前,超龄劳动者活跃在保洁、安保、建筑、家政等基础服务岗位,超龄劳动者为社会发展持续贡献力量,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与严格保护,但长期受 “超龄无劳动关系、无工伤保险”的限制,超龄劳动者受伤维权屡屡陷入困境。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人身损害衍生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胡某出生于1965年,2025年7月,胡某入职某餐饮店从事后厨工作。在岗期间,胡某服从公司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属于典型的超龄再就业用工情形。由于胡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因曾断缴养老保险未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后在工作过程中,胡某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胡某和餐饮店就赔偿事宜争议较大。为维护自身权益,胡某诉至镜湖区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同类判例、现行法律规定,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责任承担方式上分歧悬殊。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胡某起诉时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胡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否就难以维护?对此,承办法官专门就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当庭普法释法:现行司法规则早已明确,能否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不以成立劳动关系为唯一前置条件。即便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用工原因受伤的超龄务工人员,只要不存在自身重大过错,依然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参照工伤保险标准赔付人身损害损失。企业不能以超龄、无劳动关系为由免除用工安全保障与工伤赔付责任。
承办法官告知胡某维权路径:可撤回劳动关系确认诉求,另行以用工侵权、参照工伤待遇标准提起民事索赔。胡某虽对劳动关系不予确认的裁判结果存有异议,但在承办法官释法下,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在依法厘清法律边界的同时,依托即将出台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精神,二审中双方成功调解,餐饮店限期足额付清赔偿款项,这起纠纷圆满了结。
承办法官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即将出台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将从制度层面明确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障路径、细化企业参保义务、破除用工责任规避空间,真正实现老有所护、劳有所保。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