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
日期:06-19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提高全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本次调整后,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先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上调至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新标准自2026年6月16日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相关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程茜 王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