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未达约定指标,构成违约吗?
日期:06-16
本报讯 某公司与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方为其进行互联网整合营销服务,包括直播带货等,并要求进行KPI考核,因服务方长期未达标,双方引发纠纷。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直播带货未达标导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互联网整合营销年度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互联网整合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打造、内容电商、直播电商和私域电商等四大板块,其中服务内容包括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活动,通过该直播平台向观众推介甲公司产品,并完成销售及其他相关种草内容以及达人直播合作;双方约定甲公司先支付启动资金,此后每月完成约定KPI值的70%则支付当月服务款;合同附件二《现金流测算表》载明了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总产出、总投入及毛利润;双方还达成对赌政策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启动资金,但乙公司迟迟未能达到KPI指标,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协议金额10%的违约金。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虽开展了约四个月的直播,并进行了部分广告投放、新媒体推广采买、创建百度词条的工作,但其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内总产出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的KPI值,致使合同达不到进入第二阶段的条件,其直播的四个月内直播出现异常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直播平台显示短视频观看次数、商品卡曝光人数、直播单位小时曝光次数等数据均下降,以上情形足以认定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在双方调解无果,不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整合营销年度合作协议》,并依据合同附件二《现金流测算表》载明的毛利润作为双方认可的预期可得利益,由乙公司赔偿给甲公司。法院同时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但结合乙公司违约情形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已付款项的诉请,法官认为,从案涉合同性质上看,该合同是分阶段履行,甲公司支付第一阶段启动资金后,乙公司也已履行了第一阶段部分合同义务,即对案涉产品进行直播宣传、发布公关广告等进行推广,并不具有可恢复属性。甲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故法院对甲公司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