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继续健身,私教课费用能退吗?
日期:06-13
李某与王某是初中同学。2021年5月,李某因有健身需求,向从事健身教练工作的王某购买了10节私教健身课,并支付费用3200元。此后,李某仅上完一节课,便因自身原因暂停上课。2023年初,李某因疾病需住院手术,医生叮嘱其“不要再进行剧烈运动”。身体条件的根本变化,让李某无法再继续健身训练。自2024年起,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希望退还剩余9节课的课时费,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剩余课时费288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委托律师调查的费用。
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诉请不予认可,辩称:李某购买的课时费系多人拼团优惠价格,正常课程为420元/节;李某时隔三年才主张退款,已超过合理期限,且在此期间被告并未拒绝提供健身服务;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专业的训练方案及服务,原告应支付相应对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王某主张双方约定了服务时限且不止上过一次课,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同时,王某提出案涉课程为促销价,应当按照市场价核算费用。事实上,该折扣课程是王某为经营引流、应对市场竞争推出的促销活动,折扣权益已体现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内,且双方并未提前约定合同提前终止时的折扣核算方式,因此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因身体原因主张解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健身合同,系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该解约及退款理由合情合理,王某应退还李某课时费。此外,李某主张的委托律师调查函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退还李某课时费2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