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毁容 求医多年再获赔偿
日期:05-29
本报讯 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跨越十余年的交通事故后续赔偿纠纷,为原告张某的漫漫求医路画上圆满句号。
2014年,时年20岁的张某在乘坐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时,因王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张某面部严重受伤。经鉴定,张某左面部遗有大片不规则疤痕和颗粒状异物,沉着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构成七级伤残;左眼睑损伤后产生疤痕和左额面部颅神经损伤致眼睑闭合不全,构成九级伤残。王某所在的客运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4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含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因面部疤痕遗留问题,持续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整形治疗,直至2023年因治疗效果不佳才终止治疗。为索要近些年的后续治疗费用,张某再次将王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赔付伤残赔偿金,故不应再承担后续整形费用。张某全程沉默,仅在最后陈述阶段,含泪提出让承办法官和在场当事人近距离看其面部伤疤。十余年过去,坑洼的疤痕依然触目惊心,张某哽咽着讲述了十余年求医的艰辛以及事故给她和家人带来的不可磨灭的伤痛,在场人员无不动容。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深入研究案件背后的法理、法规及同类判例,并多次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沟通,既阐明法律条文,也传递情理温度。最终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转变态度,主动向公司申报调解方案。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张某16万元,这场持续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