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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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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产借款给他人 不料讲义气却成被告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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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为了帮朋友,不惜典当自己名下房产,却不料朋友未还款,自己被典当行告上了法庭。近日,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典当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典当行偿还全部当金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

本案中,张某为帮朋友周转资金,以自己名下房产作为当物,与典当行签订房屋典当合同,获取典当借款后交由朋友使用,自身未占用分文借款。后因朋友未按时归还资金,其自身也经济困难,导致典当借款逾期未清偿,张某被典当行诉至法院。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典当抵押物,与典当行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典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庭审中,张某辩称,典当借款实际由朋友使用,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法官当庭释明,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合同相对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约定义务,合同当事人也不得以借款由第三人使用为由,拒绝履行自身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张某是案涉典当合同明确载明的当户,是与典当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典当行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将当金交付至张某账户,全面履行了出借资金的合同义务。张某在领取当金后,自主将款项转借、交付给朋友使用,这是张某与朋友之间另行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典当合同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即便款项实际由他人使用、自身未从中获利,也不能免除张某作为合同签约人、当户的还款义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当下,以房产典当进行资金周转的交易行为日渐普遍,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很多人却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法官提醒,大家要以此案为戒,理性对待资金借贷、资产抵押交易,提高法律意识,分清法律责任,不要因“情面”透支个人信用、处置个人资产,从而陷入债务纠纷,蒙受财产损失。 记者 顾娅